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956号),为进一步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按照国家要求,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解除本市对发电用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取消《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505号)中国家对合同发电用煤价格涨幅和市场发电用煤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发电用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
二、各发电企业要积极采购、合理储存,当发电用煤价格出现非正常变化,要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完善电煤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三、解除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煤炭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对煤炭销售过程中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各部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煤炭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控制煤价;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值、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价格。对煤炭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