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1]966号
关于公示本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合格,且2011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2011年不再招生的民办学校,其存续的在校生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要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以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附件: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二Ο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