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16〕61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此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0〕49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16〕33号)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委托检验、应急监测、技术培训等相关服务的工作基础。
(三)定位明确,能够充分发挥服务、指导、示范及带动作用。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先行向我委提出建设申请。
(二)我委组织专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推荐。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专家现场考察。考察合格的申报单位经批准后列入试点建设计划。
(四)“示范中心”试点建设完成后,由我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验收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专家赴实地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单位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予以公布。
三、其他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于10月19日前将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推荐表(见附件)报送我委(消费品工业处)。
附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推荐表
2016年10月14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消费品工业处 姜晓帆;
联系电话:83608097,1351240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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