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773号)要求,切实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重点检查范围为全市各区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2月10日开始至2018年5月31日结束。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安排,市价监局与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市价监局负责对相关领域的市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开展检查。市价监局将视各区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采取联合检查、下查一级或重点督办的方式,推动重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二是供气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三是供暖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一)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暖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2、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的行为;
3、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4、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
5、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第24条要求“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公共事业单位作为服务机构,群众日常打交道最多,对其服务质量感受最深,各区要充分认识此次重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促进公用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效率,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突出检查重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本次检查领域广,任务重,各区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区内实际情况,突出检查重点。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对于群众举报的公用事业领域价格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减轻群众日常生活中用水、用气、采暖的价费负担。
(三)认真及时做好检查总结工作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映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检查结束后,各区要认真进行总结,按时填报《天津市各区供水、供气、供暖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汇总表》,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市价监局上报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两个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