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条所称房地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落实部分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自2018年9月15日起,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其余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豆粕除外),原出口退税率为15%、9%、5%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至16%、10%、6%。(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落实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天津海关)
(五)落实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585个税目。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39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六)落实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7月10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落实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落实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落实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符合条件的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适当调整契税纳税期限。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适当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降低印花税税负。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下调3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降低人工成本
(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18年6月19日至2020年4月30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至12%间自主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企业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降低融资成本
(十四)落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十五)降低用电成本。自2018年5月1日起,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85分,同步等额降低天津电网2017至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水平;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4分;自2018年9月1日起,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21分。自2018年9月1日起,对于受电变压器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自2018年7月1日至2025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八)落实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九)企业自主选择海运现场申报口岸。对于自天津港口岸新港港区、东疆港区进出境的货物,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关区代码0202(关区名称“新港海关”)或关区代码0217(关区名称“东疆港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并由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主管地海关实施查验。(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二十)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两检合一”。推进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项目“两检合一”,实行“一次检验、一次上线、一次收费、结果互认”,推进普通货运车辆联网审验和异地检测年审,不得重复检验检测、不得重复收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一)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研究制定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方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二)进一步推行“多证合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二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对“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整合一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三)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实现企业设立登记不超过1.5个工作日、刻制印章不超过0.5个工作日、申领发票不超过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二十四)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相关登记时间。将地役权、抵押权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换发、补发,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办理已登记的独用宗房地产转移登记,不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抵押的,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涉及公告、公示、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十五)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许可等市级行政许可事项44项,取消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区级行政许可事项36项,将46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2项,将19项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10项,市级向区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17项。(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
(二十六)落实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大对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境外展会、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的支持比例,提高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的支持限额,取消单一企业境外商标注册支持项目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推广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打造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八)简化前置要件优化招投标流程。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取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取消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前置审核,取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前置审核,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备案,实行招标投标资料及建设工程合同电子化档案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十九)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选择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仍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选择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再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三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软件研发、医药研发、动漫创意、金融服务、工业设计和检验检测等六大产业的天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美元,离岸收入占比不低于35%,经专项审计确认,对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设备购置及租赁、材料损耗及运营费用等,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2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一)落实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十二)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对已经开工且在年内竣工,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智能化升级在建项目,由企业自行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一次性支持:一是按设备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二是按设备贷款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贴息;三是按设备融资租赁上一年度综合费率(租赁利率与手续费率之和)中的8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