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以上为国家层面的分工安排,下同)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
(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办。
(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办。
(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负责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负责部门:税务总局)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办。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负责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
(负责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十五)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负责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六)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负责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天津海关、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七)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负责部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
(十八)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负责部门:商务部)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天津海关。
(十九)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负责部门:商务部)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负责部门:商务部)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天津海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港片区办事处、天津机场片区办事处等相关单位。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天津海关。
(二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银保监会)
牵头单位:天津海关。
配合单位:天津银保监局。
(二十三)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负责部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牵头单位:天津海关。
(二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牵头单位:天津海关。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五)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天津海关。
(二十六)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配合单位:天津海关。
(二十七)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负责部门:国家药监局)
牵头单位:市药监局。
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二十八)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牵头单位:天津银保监局。
(二十九)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配合单位:天津银保监局。
(三十)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配合单位:天津银保监局。
(三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三十二)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配合单位:市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天津银保监局。
(三十三)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牵头单位:天津银保监局。
(三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负责部门:证监会、人民银行)
牵头单位:天津证监局。
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三十五)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负责部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
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三十六)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七)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办。
(三十八)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负责部门:教育部)
牵头单位:市教委。
(三十九)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负责部门:国家中医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