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金通过与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创新型孵化器等社会机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各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须低于50%),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不作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管理机构依法募集。引导资金参股子基金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辖区内注册,每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子基金应以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3倍的资金投资于本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投资期3年,回收期2年)。
本市将对引导基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产生的风险,给予一定的补贴。投资风险补贴金额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计算,单笔投资风险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支天使投资基金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项目或商业天使已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或跟投。对单个项目直接投资额不高于200万元;对跟投的直接投资项目,不高于商业天使投资额。
引导基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子基金,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在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5年内,其他股东有受让意愿的,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超过5年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优先核销引导基金权益。其他基金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基金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