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我委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除外),我委制定的医院制剂价格一并取消。
二、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依法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药品销售价格,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三、按照有关规定,公立医院应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实际加成金额最高为75元。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和试点改革明确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执行零差率。
四、中药饮片仍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五、此前我市制定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与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