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17〕51号
市国土房管局,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收取,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并据此调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81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房地产权属证书两证合一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4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2日
市国土房管局,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收取,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并据此调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81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房地产权属证书两证合一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4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2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