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中央驻津医院、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公布的项目和价格;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新公布项目,可自主制定价格。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指导价格条件下,制定本单位具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
三、此次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对部分项目规定了医用耗材费用标准,各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规定标准,打包收取耗材费用,不受一次性耗材加成限制。对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市人力社保局以医用耗材打包收费标准付费。除医疗服务项目中明确列出的除外内容,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此次公布范围以外的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报。废止原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五、公示时间:自2017年9月8日至9月18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与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处联系,联系电话:23142258,23142217(传真),联系人:施建伟、文忠。
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