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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转发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6-12-26 15:48:0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制造业绿色升级,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67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电子版请登录工信部节能司网站http://www.miit.gov.cn/下载),并就我市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程序
(一)有意愿承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且符合《通知》中申报条件要求的联合体,由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文件须附《2016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绩效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项目全部申报文件须附电子版光盘。申报单位对所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于2016125日前联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报送推荐文件一式2份,并附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本及电子光盘一式7份。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推荐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补助资金下达程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照《通知》中规定的程序确定支持项目,下达批复文件。中央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总投资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于当年下达启动资金。
(二)联合体按照项目申报书组织实施项目,在实施期满前完成项目任务,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和后续补助资金申请。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提出考核验收和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三)接到区县申请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于20192月底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考核验收情况,提出后续补助资金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项目评估检查,并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于通过考核验收及抽查的项目,中央财政下达后续补助资金;对于未通过考核验收及抽查的项目,不再下达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部分直至全部启动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申报,并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执行、补助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每年1215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申报时明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监督项目绩效完成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时,同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形成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报告,并附绩效自评表(格式见附件5),随项目考核验收报告一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对项目总投资、任务目标等进行调整,联合体须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内容贯彻实施。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确需作调整,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实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作出调整。
(四)联合体内部须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牵头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推进过程中,按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项目完工后,及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考核验收和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五)对于经评估检查或考核验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调整实施内容或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进行业内通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制造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20161125
联系人:市工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李志,郭平贵;
联系电话:8360804083607415;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席经治;
联系电话:2320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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