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2017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按照文件的要求,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后,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又一指导性文件,有利于深化政策制定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解决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推动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区、各部门要从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增强公平竞争意识,深刻理解领会《实施细则》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强化约束,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有效的程序约束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保障。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的前提下,明确内部审查机制和责任、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细化征求意见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提升审查质量,并按时将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区、各部门在认真进行增量文件审查的同时,要对现行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制定清理存量文件进度表,稳妥把握节奏,按照《实施细则》细化的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健全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向社会公开,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法制办将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各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商务委
市法制办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