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各工程建设交易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根据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的性质,确需收取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的,纳入本市定价目录,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市和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行成本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并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691号)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