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规范化管理
据了解,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区财政预算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资金、国债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办法》规定,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规划,据此编制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库,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经综合平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于每年年底前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审批,包括立项与可研审批、初步设计和开工许可、统一验收和办理产权共三个阶段。”滨海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新区以审批制度改革为基础,总结已建立的项目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信息共享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结合现存的精细化程度不足问题,分类别优化审批流程,提升项目管理效率。
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明确
“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决策、审批、监管’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并实现了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并重,为下一步各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全国首例。”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办法》明确,新区行政审批部门将项目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通过区行政审批网络即时告知各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即时反馈区行政审批部门;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在网上公布,同时定期汇总监管信息抄送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察,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经信、环容、质监、安监、建交、水务、农业、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项目计划执行,稽查重点项目建设;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等。
政府投资项目问责制
“《办法》的制定出台,既是审批改革后理顺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规范政府投资决策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实现了简政放权,放管合一。同时强化问责,避免政府投资项目乱象。”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办法》用一整章的内容详细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