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开市政投资建设领域。进一步放开我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在综合能源站、地铁上盖、道路、公交场站、房地产开发准经营性配套等项目,每年提出不少于10项公开招标项目。在污水处理等行业启动市场化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完善项目前期准备,依托天津建设网为招商引资平台,向社会公开推介。
2.支持民营企业升级发展。对建设行业中工程业绩优秀、市场诚信度高的民营企业进行点对点扶植,帮助企业做强升级。简化市级审批程序,对经区县部门初审上报的新办或升级资质审批事项,市级部门重点对人员、业绩进行复查,减少重复审查,提高审核效率,为民营企业资质升级提供便捷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完善资质条件,缩短我委初审受理时间,积极主动向住建部申报,并全程跟踪服务。
3.扶植民营企业特色发展。重点扶植拥有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专长人才的引导民营设计企业在建筑智能化、景观设计、绿色建筑等新兴专业领域创新发展。推动民营房地产企业参与养老地产和创意地产项目开发。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装配式结构体系研发,推动民营企业进入建筑工业化领域。鼓励民营企业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设备,并将其纳入建筑领域推广名录,在天津建设网发布推广,鼓励优先选用。
4.鼓励民营企业打造精品工程创品牌效应。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帮助民营企业制定创精品工程实施方案,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争创海河杯等奖项,在2013年25%的基础上,逐年提高民营企业获海河杯奖项的比例,并在市场准入上加大信用分值,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5.搭建民营企业跨省市合作发展平台。鼓励多年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具有良好业绩和诚信记录的外地民营企业在津设立子公司。搭建建筑市场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劳务用工、设备租赁等市场信息。借助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机遇,与北京、河北、山东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研究资信互认、要件统一的具体措施,形成相互融合的市场环境,为我市民营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
6.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造。通过资质平移、业绩互认、人员互通、资源共享等措施,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组织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合作意向洽谈。促进民营上市源企业与证监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进行对接,搭建服务平台,全力协助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挂牌上市等方式做大做强。
7.加强对社会民间资本投资的配套支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专项服务民营企业投资项目。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研究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在特许经营、土地使用、价格制定、投资回报等方面逐步享受财政投资、国有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政策。完善运营监管和退出机制。
8.优化建设项目审批。对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采用备案制,对项目报建、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环节采取帮办领办、即来即办,为民营企业和非国有投资项目提供高效服务。清理和规范非行政审批事项,重新理顺工作体制,逐步建立有效的监管考核机制。
9. 完善服务和规范行业管理。对投资类、经营类和服务类民营企业建立服务手册,制定服务标准。健全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逐步探索政府购买服务。
10.成立民营经济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经济管理处,牵头组织为民营企业搞好服务。建立帮扶台帐,开展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调研分析,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我委民营经济服务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