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378号)规定,现就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8160元调整为8065元,降低95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7170元调整为7080元,降低90元。其它非标准品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规定品质比率相应降低(附件1)。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相应降低。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附件3)。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批发、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每吨6355元,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15年7月7日24时起执行。
七、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并在7月8日14:30前将调价方案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监测,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