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入企业及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为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规范抵消机制的使用,维护机制的平稳运行,现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消机制
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遵约义务。用于抵消时,1吨二氧化碳当量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使用条件
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企业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
(二)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三)核证自愿减排量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其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
(四)优先使用津京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五)核证自愿减排量仅来自二氧化碳气体项目,且不包括来自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三、抵消程序
(一)纳入企业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网站提交申请,并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抵消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减排量备案函;
3.减排量核证报告;
4.项目监测报告;
5.项目设计文件;
6.项目审定报告;
7.其他材料。
(二)市发展改革委接到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自愿减排量将由我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网站和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进行抵消操作,并将相关凭证反馈给纳入企业。
请各纳入企业及有关单位做好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抵消机制使用的相关工作,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有疑问,可与我委联系,电话:23142207。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