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5〕475号
河西区经发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调整学杂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津西经发局[2015]11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15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原在校生学费标准仍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执行。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到你局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局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