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如下: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
二、 电费标准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一)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0.60元。
(二)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0.80元。
(三)其它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1.0元。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以上规定和价格自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