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
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6年10月20日
在示范小城镇建设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实力小镇、特色小镇、花园小镇,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结合供给侧改革,贯彻新的发展理念,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全面提升全市小城镇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增强小城镇核心竞争力和人口吸附能力,使我市小城镇更具实力、更具活力、更具特色,造福于民。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多年来,我市以示范小城镇为龙头,推进农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农业设施园区发展,农村“三区”建设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支撑;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项目、小巨人、楼宇经济、万企转型、众创空间以及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生动力。在示范小城镇基础上开展特色小镇建设,有利于实现人、地、钱、房各种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在全市范围内共建共有共享;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资源、资金,开放现有政策环境;有利于科技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从传统动力向新生动力驱动转变;从而促进我市城乡各类资源合理流动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异,实现一体化发展。
(二)目标要求。力争到2020年,创建10个实力小镇,20个市级特色小镇,上述30个小镇达到花园小镇建设标准,每个区因地制宜自主创建2到3个区级特色小镇。实力小镇以整建制街镇辖域范围进行考核,GDP要超200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要超40亿元;特色小镇可以考虑以特色街区为考核单位,一个特色小镇可以有几个特色街区,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除外),信息经济、金融、旅游和历史传统产业的特色小镇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30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旅游特色小镇应参照结合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有关内容进行建设;花园小镇要实行城镇全面精细化网格化管理,有条件的街镇要建立智慧共享平台,成为智慧小镇,以风景美、街区美、功能美、生态美、生活美、风尚美为建设内容,居住社区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要达到100%,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要达到100%。
(三)产业定位。特色小镇产业,要结合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产业发展方向,立足打造十大先进制造产业集群,围绕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市特色文化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为导向,聚焦互联网智能制造、信息经济、生态农业、节能环保、民俗文化、电子商务、高端旅游、食品安全、健康养老等民生领域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重点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厚、体制机制灵活、兼具旅游与社区功能的专业特色小镇。
(四)规划引领。实力小镇要以推进产业集聚、高端高质、市场连接、历史传承等方面为发展重点,经济实力要强、功能集成完善、示范效应明显,具有独特发展魅力;特色小镇要在现代产业、民俗文化、生态旅游、商业贸易、自主创新等多方面谋划发展,形成一镇一韵、一镇一品、一镇一特色;花园小镇要以城镇精细化精致化智能化管理为抓手,搭建智慧城镇共享平台,努力打造绿树环绕、花草覆盖、干净整洁、管理有序、清新亮丽的美丽小镇。
(五)运作方式。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开放共享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在深入挖掘传统文化内涵、历史传承、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政府要在建设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政策环境开放,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共建共有共享的目标上,提供服务保障。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体推进项目建设。
二、创建申报
(一)组织申报。各区按照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培育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规划、环境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明确四至范围和产业定位、落实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分解三年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分批审核。各区人民政府选择有资质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团队进行规划编制;市规划局初步审查各区特色小镇规划方案,择优选出市级特色镇创建对象后,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布;同时,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重点推荐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名单。
(三)培育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级特色小镇的创建要求,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培育建设经验。
(四)年度考核。市级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五)验收命名。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命名为天津市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区带项目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凡属特色产业聚集程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具有高端高质的行业龙头企业集群的项目,经认定,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安排;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市里给予一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奖励。
(二)人才政策。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以成建制形式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研发机构,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相关资料,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50%以上符合我市引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才要求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已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专业技术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可办理随迁手续。
(三)财政政策。设立市级特色小镇专项补助资金,一是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从2016年起,按照一年期6%贷款利率,对每个实力小镇基础设施贷款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贴息扶持,对每个特色小镇基础设施贷款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扶持,其中: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二是对验收达标的特色小镇,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发展建设。
(四)其他政策。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享受“两行一基金”贷款融资政策,列为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范围。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大项目、小巨人、楼宇经济、众创空间、万企转型升级项目在特色小镇生根开花的,为实力小镇、特色小镇、花园小镇发挥重大作用的,各部门可优先考虑给予重点扶持奖励政策;市乡村公路、四清一绿政策安排向特色小镇集中倾斜。
四、组织保障
(一)统筹协调推动。借助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统筹指导、综合协调、上下联动,全力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区要按季度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纳入市重点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市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